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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
工作章程


    第一条 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(MPAcc)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是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的日常工作机构,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
    第二条 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:认真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定,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,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。
    第三条 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。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,办公场所由中国人民大学提供。
    第四条 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委员会公章,并具体负责委员会各项资产(含无形资产)的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秘书处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和财政部选聘,每届聘期为四年,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,负责办公室工作,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。
    第六条 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、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。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为秘书处设立专用的部门编号和项目编号,对外使用中国人民大学统一账号,经费由秘书长审批,办公室主任管理。
    第七条 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: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;委员会培训、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;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。